廉洁行医制度 - 行风建设 - 长兴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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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行医制度

 “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为维护群众利益,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加强医疗保健队伍的建设,纠正医疗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制度如下:

1、医院工作人员应正直廉洁、遵纪守法,凡在购买药品、设备、仪器等经济活动中收取“回扣”的,应一律上交,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私分。

2、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医院业务活动中,利用转院、检查、诊断、手术等机会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各种“回扣”。

3、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业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不得巧立名目,任意收费。

4、医院工作人员,应婉言拒收病人的礼物和拒绝宴请,严禁利用看病、住院、手术、检查等机会,乘人之危,索取病人钱物。

5、科室一律不得设立“小金库”,如查实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奖金、罚款、降职直至开除。

7、为便于群众监督,全院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照片、工号上墙,并特设举报箱、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6026553   6023774 

咨询热线:0572-6023774 传真:0572-6024312 备案号:浙ICP备091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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