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的各个朝代,贪官往往并非少数,而是根深蒂固的一种现象。尽管历代君主都设立了一系列惩治贪官的制度和手段,效果却常常微弱,难以根除。你或许会质疑:若是把贪官全部处死,岂能从根源上杜绝腐败?历史给出的回答并不简单。以明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例,他对贪腐极端痛恨,短时间内就处决了成千上万的官员,但野草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贪污之风依然此起彼伏,最终在褒贬不一的历史评说中,被认为是导致明朝日后走向衰亡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说明,单靠严厉清除并不能彻底解决贪腐问题,制度设计的深层次缺陷同样需要重视。

朱元璋之所以下如此重手,核心原因在于他设定的贪腐入刑门槛过于低,意在以铁腕来遏制腐败现象。他一共推出了四条关键规矩,作为反腐的基本框架。第一条规定,贪腐所涉银两一旦达到60两,就要追究罪责,而这往往意味着贪官已经难以翻身,因此一些人选择铤而走险继续贪污,抱着“反正也难逃一死,不如多享受生活”的心态。第二条则是对惩罚的严酷性要求,朱元璋命令对待贪污的官员不能手软,以此制造强烈的威慑效应,让其他官员望而生畏、畏惧贪污的后果,常见的处置包括剥皮、挖心、凌迟等残酷刑罚。第三条强调监督的普遍性,朱元璋向天下昭告:百姓有权将贪官扭送京城问罪,这使得普通百姓和地方官员之间的矛盾变得极为尖锐。第四条则是连带罪的原则,主张对贪腐到一定数量者实行诛九族,甚至将与之相关的官员一并处死,因此产生了如高达十五万人的处决记录。上述四条,虽有威慑与控制之意,却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腐败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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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后来的清官制度 experiment——以雍正为代表的王朝,在反腐治理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原因并非仅仅在于严刑峻法,而在于对官员薪酬机制的根本调整。雍正时期推崇“高薪养廉”的理念,给官员提供相对充足的工资与稳定的待遇,使他们的生活压力得到缓解,贪腐的外部诱因被明显削弱。与之形成对比的朱元璋,官员的工资长期偏低且没有明显的上涨空间,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官员生存愈发紧张,公务廉洁的现实压力反而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追求短期利益。

两者的差距,根本在于待遇与激励的结构性不同。朱元璋或许没有充分意识到通货膨胀这一经济现象对官员薪酬的侵蚀,也没有设计与之相应的薪酬调整机制。以七品县令为例,当时一年工资大约只有150两银子。若换算为今天的购买力,大致相当于五万元左右,且其中还要覆盖家奴的薪酬以及日常应酬、往来 expenses 等支出,实质的可支配收入其实远低于表面数字,远不能覆盖官员日常工作的成本与生活压力。这种财政压力如果长期存在,公务的认真度与廉洁自律就很容易被挤压和削弱。

因此,尽管朱元璋以四条严厉的规束对腐败进行打击,单纯以刑罚的高压水平来遏制贪污,难以实现长久治理。若要做到长久的清廉治理,制度设计需要与官员待遇、社会监督、经济激励等多方面因素相互配合,形成一套可持续的治理机制。历史的教训在于:严厉并非万灵药,只有在工资水平、晋升激励、监督路径与社会治理的协同作用下,腐败才有可能被有效遏制,国家的治理能力也才能真正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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